关于投诉事宜的有关说明来源:稽察办 撰写时间:2010年12月17日 【浏览字号选择:大 中 小】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广东省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意见》(粤发改稽〔2005〕256号)相关规定,对各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受理,分工如下: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省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省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三、行政监督部门自身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同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监察部门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 各有关单位(个人)如需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招标投标事项的,请按上述分工(实名)向有权管理的部门投诉举报。其中,省管项目的有关投诉主管部门联系地址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 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广州市吉祥路100号,邮编:510030。 省监察厅:广州市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2号楼,邮编:510080。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 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白云路27号,邮编:510101。 省水利厅: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邮编:510635。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