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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稽察办   撰写时间:2018年01月04日   【浏览字号选择:

粤发改法规函〔2017〕6731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65号),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委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1〕248号)等6份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的文件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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